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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的比例 高新技术企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,可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%在税前进行加计扣除; 例:企业经认定的研发费用为100万,加计扣除75万的 应纳税所得额, 若以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率15%为计,则相当于多减免了所得税11.25万。即: 100×75%×15%=11.25 若以一般企业的所得税率25%为计, 则相当于多减免了所得税18.75万。即: 100×75%×25%=18.75 加计扣除后如产生亏损可以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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研发费用加计扣除

研发费用加计扣除

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的比例

高新技术企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,可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%在税前进行加计扣除;
例:企业经认定的研发费用为100万,加计扣除75万的应纳税所得额,
若以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率15%为计,则相当于多减免了所得税11.25万。即:

100×75%×15%=11.25
若以一般企业的所得税率25%为计,则相当于多减免了所得税18.75万。即:

100×75%×25%=18.75

加计扣除后如产生亏损可以延长到十年内弥补
科技型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,可额外享受:

相关资料

加计扣除备案需要准备的资料
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,向税务机关报送《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》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,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:

1.自主、委托、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、委托、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;

2.自主、委托、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;

3.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、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;

4.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、设备、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(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);

5.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、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;

6.“研发支出”辅助账;

7.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(含)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,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;

8.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。